中华诗词之市(州)、中华诗词(散曲)之乡、中华诗教先进单位申报考察验收细则

一、概则

1、创建中华诗词之市(州)、中华诗词(散曲)之乡、中华诗教先进单位,必须认真抓好申报、考察、验收各环节工作的落实。

2、申报中华诗词(散曲)之乡由县一级政府负责起报,申报中华诗词之市(州)由地一级市(州)起报。

3、考察由省、市、自治区诗词学(协)会负责实施。

4、验收由中华诗词学会负责,并与有关省、市、自治区诗词学(协)会组成联合验收组共同实施。

二、申报

5、申报按照中华诗词学会关于《创建中华诗词之乡(市、州)暨中华诗教先进单位有关规定》和本省、市、自治区相关文件规定进行。为了保证创建质量,提高创建水平,一个县级单位一次申报中华诗词之乡和诗教先进单位一般不超过十个为宜。

6、申报创建中华诗词之市(州),其所属区、县级单位应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单位已被中华诗词学会(含省、市、自治区诗词学、协会)授予诗词之乡。申报县级中华诗词之乡,其所辖乡、镇、街道,应有一定数量已被批准为诗词之乡或参与创建并接受考察与验收。

7、申报中华诗教先进单位,学校应有教育部门的意见,其他单位应有本系统管理部门的意见。

8、各市、县将申报材料上报本省、市、自治区诗词学(协)会,由省、市、自治区诗词学(协)会上报中华诗词学会。中华诗词学会将依据省、市、自治区诗词学(协)会的相关意见安排验收。

三、考察

9、考察按照中华诗词学会关于《创建中华诗词之乡(市、州)暨中华诗教先进单位有关规定》和本省、市、自治区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经对考察情况综合分析,认为在本省、市、自治区诗教创先活动中堪为典型的,可向中华诗词学会推荐。

10、已开展创建本省、市、自治区诗词之市(州)、诗词(散曲)之乡、诗教先进单位活动的,省、市、自治区诗词学(协)会可把验收与考察结合进行,并确定哪些单位上报为创建中华诗词之市(州)、中华诗词(散曲)之乡、中华诗教先进单位。没有开展本省、市、自治区诗教创先活动的,对拟上报创建中华诗词之市(州)、中华诗词(散曲)之乡、中华诗教先进单位的,则应专门进行考察,然后签署上报意见。

11、中华诗词学会一般不安排学会人员对创建中华诗词之市(州)、中华诗词(散曲)之乡、中华诗教先进单位进行现场实地考察或指导,也原则上谢绝有关进行现场实地考察与指导的个人邀请。对暂时还不具备考察条件的省、市、自治区,中华诗词学会可相商有关省、市、自治区诗词学(协)会联合进行考察。

四、验收

12、凡创建中华诗词之市(州)、中华诗词(散曲)之乡、中华诗教先进单位,都应经过严格按照中华诗词学会关于《创建中华诗词之乡(市、州)暨中华诗教先进单位有关规定》现场实地验收后方可予以批准。

13、验收必须听取创建中华诗词之市(州)、中华诗词(散曲)之乡、中华诗教先进单位的党委或政府领导的专门汇报,并对“党委重视,政府作为”情况做出评估。

14、验收“六进”情况,对“群众参与,社会效果”情况进行评估。

(1)进学校:围绕小学以诵读为主、高年级可涉及诗词创作,中学以鉴赏为主、兼顾诗词格律学习和结社诗词创作,大学以创作为主、围绕结社开展多样诗词创作活动的总体要求,查看当地教育部门有关文件,诗教融入学校办学理念,诗教有关教案、课时、校本教材,教师讲授诗词、诗词创作能力及培养,学生课余诗词活动、诗词创作、校园诗化环境等情况。

(2)进机关:创建中华诗词之市(州)、中华诗词(散曲)之乡,必须有本级机关部门代表接受验收。主要看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机关领导和部门是否结合本级、本系统、本部门实际领导组织诗教工作,是否带头开展诗词创作活动,是否带头营造传承优秀传统文化的氛围。

(3)进社区:应把具有社会行政组织职能的街道和乡镇改称的街道作为创建诗词之乡进社区的重点,并对本街道诗教给予组织上的领导和包括财力在内的全面的支持。接受验收的社区应有诗人及诗词组织,应有诗教活动及场所,应有诗化环境。

(4)进企业:企业诗教重点在诗词应成为企业文化的重要部分,应有诗人,有诗词组织、诗词活动,有诗化环境,并对所在地社会诗教和诗词文化传承有所贡献。

(5)进农村:市、县要把乡镇诗教作为重点,既作为创建单位又作为县级诗词之乡创建的支撑点,积极加强诗词组织建设,发现培养农民诗人,扶助农民诗人家庭,推动诗词文化与民俗文化的融合与发展,加强农村诗化环境建设。

(6)进景区:发掘当地诗词文化沉淀,将诗词相关内容纳入当前景区建设整体布局,恰到好处地生成诗词文化新的景观,让人民群众感受到诗词魅力,受到诗词熏陶。

15、“六进”每个方面都应有创建单位,并代表本方面接收验收。其中,中、小学都应各有代表。

16、一个县级单位,一般安排十个以内单位迎接验收。其中,也可包括只作为上一级申报单位的支撑点接受验收。

17、各省、市、自治区创建中华诗词之市(州)、中华诗词(散曲)之乡、中华诗教先进单位的文件报到中华诗词学会宣教部,验收由宣教部统一安排。验收组要依据各省、市、自治区的上报意见和学会的安排要求实施验收。

18、中华诗词学会验收组的验收意见,须与验收单位领导交换看法,并如实向中华诗词学会会长会议汇报。

五、附则

19、此细则为中华诗词学会《创建中华诗词之乡(市、州)暨中华诗教先进单位有关规定》的附属文件。

20、此细则试行一年,经修改后再正式实行。

中华诗词学会

2018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