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诗词学会章程

(2020年11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华诗词学会。

  英文名称:chinese poetry society 缩写:cps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诗词组织、诗词创作者和研究者、教育者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认真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继承和发扬中华诗词的优良传统,繁荣诗词创作、评论,开展诗学研究,使之与当代社会相适应、与现代文明相协调。保持民族性,体现时代性,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团结、引领全体会员和广大诗词爱好者开创社会主义时代中华诗词新纪元。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作家协会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鼓励会员提高思想水平和艺术修养,实施精品战略,不断提高诗词创作和理论研究水平;重视、支持群众性诗词活动的开展;加强与相关社团的联系,开展社会文化活动;积极培养诗词人才,促进诗词的普及与提高。

  (二)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会刊《中华诗词》杂志,开办官方网站“中华诗词学会网”,编著各种诗词著作和丛书。

  (三)积极开展有关诗词的各种活动,如举办诗会、吟唱会、诗词讲座、培训班、诗书画展、诗词学术研讨交流会等,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举办有关评比表彰活动等。

  (四)努力加强与台湾、香港、澳门以及海外华人、华侨诗词界的联系,积极开展海外地区及国际间诗词界的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消;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因情况特殊,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维护机关正常工作秩序;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0年11月30日第五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